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保外就医的核心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前提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申报病情。现实中,一些罪犯通过敷衍复查、规避治疗等方式规避监管,试图“钻空子”。近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一起跨多部门协作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件顺利办结,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执行收押。
2020年6月,陈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被上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以患有呼吸系统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陈某“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伴重度低氧血症,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2020年11月20日,上虞区法院决定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上虞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专项监督检察。在逐一核查矫正对象档案材料时,陈某的病情复查报告,却让检察官觉得不对劲。陈某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人员,保外就医的每一项材料、每一次复查,都容不得半点马虎。可他提交的三个月病情复查报告,内容寥寥数语、表述过于笼统,既没有详细的病情指标,也没有客观的诊疗依据,根本无法真实反映他的当前身体状况。“这份报告太敷衍了,完全不符合从严监管的要求,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对此,检察官第一时间联合上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督促陈某重新开展全面规范的病情复查,以确保将其病情底数摸清楚、核查到位。
经病情复查结果反馈,陈某的病情未见好转。按常规流程,监督核查到此就可以告一段落,可检察官心里的疑惑非但没有解开,反而更重了:病情没有好转,为何长期没有规范的诊疗记录?这份诊断报告的依据真的站得住脚吗?
本着“监督就要较真”的原则,检察官沉下心来,把陈某入矫以来所有的就医记录、诊疗票据、门诊台账全部翻了个遍,逐笔逐条核对梳理。一查之下,疑点彻底浮出水面:陈某入矫之后,从未针对自身呼吸系统疾病开展过规范系统的专科治疗,除了每三个月固定开一份用于报备的病情诊断书,竟然没有一条呼吸科的挂号、治疗相关记录。
为了让监督结论更专业、更有说服力,检察官主动对接上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邀请法医对全部诊疗材料、诊断报告开展专业审查研判,最终得到“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不当”的反馈意见。
2025年11月,上虞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书面建议,建议该局重新组织陈某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同年12月,在检察官临场监督下,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陈某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重新进行医学鉴定。浙二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陈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符合久治不愈,短期内无死亡风险。
上虞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病情诊断书后,依法向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建议对陈某提请收监的监督文书。收到监督文书后,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向上虞区法院提请收监。2026年4月16日,上虞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陈某于4月20日被上虞区看守所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