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检察院以证据链破解“零口供”故意伤害案
浙江检察网海宁讯 因捕鱼引发争执,当事人称被人用木棍击打头部,致左眼眶骨折、晶状体脱位,对方到案后始终“零口供”,坚称木棍已提前丢弃、伤系其自己造成。案发地监控画面模糊,木棍到底有没有击中被害人?海宁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技术辅助、自行补充侦查,让模糊影像变得清晰,用完整证据链揭开真相。
捕鱼冲突致伤证据不足
海宁市尖山新区一条小河边,叶某某怀疑丁某某拿走了自己放在河里的捕鱼工具,丁某某则怀疑叶某某损坏了其渔具,双方因此发生争执。2024年5月21日凌晨,丁某某报案称,自己被叶某某用木棍击打头部,致左眼受伤,经鉴定,丁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晶状体脱位,为轻伤二级。
叶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配合,未如实供述案件关键事实,其辩解称:“我拿木棍是用来赶蛇的,走到桥上还没和他碰面,就把棍子就扔河里了,他的伤是自己从三轮车上下来时在车门上撞的,跟我没关系。”由于监控画面不够清晰,无法核实核心击打事实,且涉案木棍未能找到,无法通过技术检验DNA及相关痕迹,案件陷入僵局。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技术辅助锁定击打事实
为找到突破关键,承办检察官对已调取的监控视频逐帧仔细查看,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询问案发现场附近公司的保安及其他证人,及时固定相关证言,并调取叶某某的支付账单。经核查发现,监控探头距离现场太远,且光线差,仅能隐约看到一人手持棍状物挥舞,但整体影像画面非常模糊,无法作为认定击打事实的有力证据;保安仅能证实听到争吵声、隐约看到有物品被扔至河中,无法确认该物品为木棍,亦不能佐证存在击打行为,上述证据均无法锁定犯罪事实。
为破解这一认定难题,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效能,联动本院技术部门协同办案。技术人员梳理监控疑点后,主动对接浙江省检察院技术部门,邀请全国检察技术专家对模糊监控进行清晰化及逐帧还原处理。经技术处理,最终证实叶某某携带木棍并有明确的击打动作,成功锁定了核心犯罪事实。这一关键技术支撑,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反常举动佐证主观故意
客观证据锁定叶某某的击打行为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核查案件细节、夯实证据。经查,双方矛盾并非偶然,此前丁某某在涉案河道捕鱼,后将部分河段划分给叶某某使用,2024年3月丁某某欲收回该河段,遭叶某某拒绝,后矛盾持续升级引发冲突。
此外,案发后叶某某不仅指使案发时到过现场的女友回避公安机关问询,甚至刻意隐瞒其与女友的关系,还托人打听丁某某的伤情,意图据此判断自身行为后果。上述一系列反常举动,本质是规避调查、掩盖犯罪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涉案嫌疑。针对叶某某此前提出的“丁某某伤情系眼睛撞车门所致”的辩解,检察官结合伤情特点、就医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明确该辩解与事实不符。
最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一审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检察官坦言,每一起“零口供”案件的突破,都离不开对证据的严谨核查,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份证据都核实到位,才能将案件办成铁案,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