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检察网象山讯 海风轻拂象山港,洄游的蓝点马鲛划出灵动轨迹,成了这片海域最鲜活的生态印记。在宁波方言中,清明前后洄游至象山港产卵的蓝点马鲛被称作“川乌”,它们既是“春天的使者”,也是享誉一方的“鱼中极品”,以肉质鲜嫩肥美成为沿海群众心中的味觉符号。作为蓝点马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象山港本是这群海洋生灵的“安全港湾”,却被非法捕捞的贪婪黑手悄然侵扰。
2026年1月,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苏某、薛某等3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3人承担生态修复及专家评估等费用。3月30日,象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各处缓刑,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承担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费8.8万余元,苏某、薛某在6.4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人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2000元。
时间回溯至2024年5月,象山港蓝点马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正处于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的特别保护期,也是蓝点马鲛繁殖的关键期。然而,一场非法“围猎”却打破了海域的宁静。5月3日至13日,张某驾驶渔船多次驶入保护区核心海域,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的方式非法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销售得款2.2万余元。5月14日至18日,苏某、薛某相继加入,3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迅速形成了完整的“捕捞-转运-销赃”非法链条,共捕捞蓝点马鲛鱼等渔获物2400余斤,非法获利6.1万余元。同年5月19日,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执法人员精准出击,将驾船返航的张某、苏某、薛某当场抓获,及时遏制了破坏行为的持续蔓延。
2025年5月19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象山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等3人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作案,涉案渔获物价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生态保护的脚步并未停歇。承办检察官介绍,蓝点马鲛以小型鱼类、虾类为食,其种群数量直接影响中层饵料生物分布,进而牵动整个象山港海域的生物多样性。繁殖期的蓝点马鲛一旦被大量非法捕捞,不仅会直接导致种群数量锐减,更会打破海洋生态平衡,引发连锁生态危机。该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调查,通过咨询水产领域专家、实地核查保护区生态现状,结合蓝点马鲛的繁殖特性、海洋生态修复实际需求,全面评估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经专家组认定,张某、苏某、薛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区内蓝点马鲛种群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种群数量减少,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总额达33万余元,建议采用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碳汇生态补偿和增殖放流相结合的修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的精准修复。
通过承办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张某等3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的严重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非法所得,同意专家提出的修复方式,并主动预缴公益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计约9万元。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苏某、薛某相应刑罚,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生态资源修复补偿费用诉求,明确该笔费用专项用于象山港蓝点马鲛保护区的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相关工作。
“刑事追责不是终点,让违法者真正认识错误、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警示全社会共同守护海洋,才是司法办案的核心价值。”承办检察官表示,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损害担责”原则,该案的办理正是上述法治原则的先行实践,为制度落地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样本。在此,检察机关进一步呼吁,守护海洋生态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协同共治,希望公众自觉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及时通过法定渠道举报,共同构筑“人人守护蔚蓝”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